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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及花蓮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相關遴選事項說明如下: |
| (一) | 遴選資格: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
| 1、 | 輔導員由本府依需求遴聘,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由教育處頒發聘書後任用之。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考核通過者,予以續聘。 |
| 2、 | 成為編制內正式教師後,具備三年以上教學年資,未符前款資格為儲備輔導員。 |
| 3、 | 輔導員遴聘,依所報之學習領域或議題進行教學專長相關審查。本縣可遴選之分團為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英語文領域、社會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藝術領域、科技領域、綜合領域、生活領域、本土語文領域、性別平等議題、人權教育議題、環境教育議題、原住民族教育議題、跨領域分團。 |
| 4、 | 專任輔導員於各召集學校執行各該地方輔導團分團任務,採全部時間執行任務,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兼任輔導員每週減課二至四節為原則。 |
| 5、 | 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處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
| (二) | 旨揭表件須經所屬學校校長核章同意。 |
| (三)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5年5月22日下午17點30分止,請將【遴選表】核章後掃瞄成PDF檔(不收紙本)逕傳雲端:https://pse.is/92qhg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