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5年4月14日奉縣座簽准暨105年度資源回收工作計畫辦理。
二、本(105)年度推動之垃圾排出分類進行強力稽查,為避免心存僥倖心態將未分類之垃圾以非透明垃圾袋打包排
出,導致分類成效不彰,遭宜蘭垃圾焚化廠退運或掩埋場查核缺失之情事發生;故自本(105)年5月1日起,推動本縣
轄內各級機關及學校(含軍方)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請貴單位依實際執行時可辨識內容物之垃圾袋為主,緩衝期為
期2個月,本(105)年7月1日起則強制施行,請輔導轄內之機關、學校及軍方等公部門各單位共同配合響應。
稽查時如發現未依垃圾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排出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辦法第14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