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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師法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要如下:
一、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
二、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當然暫時停止聘約之執行與暫時停止聘約之執行之要件、程序及待遇補發之樣態及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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