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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1款第4目規定「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有申請需求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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