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會計法第95條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3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91500082號書函辦理。
二、為增進行政效率及建立友善報支環境,本府主計處業於110年4月22日府主帳字第1100077478號函第八次修訂「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為利縣屬各級學校依循,訂定【花蓮縣屬各級學校請款與經費結報流程圖】(附件一)及【花蓮縣屬學校結餘款、工程督導費與各式違約金繳回方式】(附件二)。
三、鑑於日前部分學校請撥款項時檢附之「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內之『分期請撥情形』常未正確填列相關金額,故已於110年6月17日處務公告(編號75752)填表範例說明(附件三),加強宣導。
四、為提供縣屬學校業務單位於辦理付款作業前先行自我檢查,俾提升公文簽辦成效與縮短付款期程,訂定【花蓮縣屬各級學校採購付款案會辦會計室應敘明事項及應備文件檢查表】(附件四)、【採購付款簽案範例】(附件五)及【花蓮縣屬各級學校採購案(夾本)送會計室付款應備文件檢查表】(附件六)。
五、另為建立付款會辦案件內部審核一致性,增訂【花蓮縣屬各級學校會計室辦理採購付款會辦案件審核重點】(附件七),供縣屬各級學校會計人員審核業務單位採購付款會辦案件時參用。
六、檢附相關表件並公告於本校校網\檔案下載\會計室\為精進簡化縣屬各級學校採購案核銷付款作業案。https://www.mleps.hlc.edu.tw/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f_cat_sn=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