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12.7府教學字第1100249861號函辦理。
二.說明:
自111年 1月1日起,教育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 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 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 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
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 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 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 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
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 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