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
二、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 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 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 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 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教育部拉近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措施 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1.75萬元,當事人未能事先選 擇,若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 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於請詳閱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