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03-8462860#223 電子信箱:trshiang@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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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20336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70131、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 (4_ATTACH1.pdf 4_ATTACH2.doc 4_ATTACH3.doc 4_ATTACH4.doc)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8)年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於本(108)年10月31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聯絡電話:03-8462860#223。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四、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務資源區─重要連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訊網」下載(https://bit.ly/2RQrK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