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6-10-14
|
點閱數:
8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後,曾於八十七年至一百零五年間十三次修正施行。
- 本次修正,係依據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第十二屆第九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險權益分析報告」決議,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將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並明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