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發對象如下:
(一)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二、詳情請參看實施辦法。
三、校內申搶請於115年10月9日前送件至註冊組,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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