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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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預字第106011943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行政院令影本。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發布,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B號函辦理。 |
二、 | 隨函檢送行政院發布令電子檔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處、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