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課字第1060212515號
主旨:重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中「修辭學」相關問題之因應說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5月19日台國(二)字第0980082984號函暨本府98年5月27日府教輔字第0980082038號函(諒達)辦理。
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之能力指標雖有「能分辨並欣賞文章中的修辭技巧」項 目,但已於96~97年檢討修訂課程綱要時,酌做修正,97年5月公布之課程綱要國小1至4年級已無與修辭相關之能力指標;另修辭之教學重點應在於引導學生閱讀時,理解及如何欣賞文章之優美並加以運用,不宜變成「考題」;請各校於段考或相關評量時,避免進行修辭學相關問題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