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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7-12-05 | 點閱數: 955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春熹
傳真:03-8572660
電話:03-8462860轉565
電子信箱:chunsi@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6022902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第二專長補助計畫。

 

主旨: 檢送本縣「106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計畫-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實施計畫」,補助申請請於106年12月15日前繳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124319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特補助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三、 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2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 補助基準:
(一) 補助每位教師至多12學分費用且不超過新台幣2萬4,000元為原則。
(二) 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 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五、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國小教師免附)
(二) 學分證明書。(正本)
(三) 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六、 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各1份,於106年12月15日以前(郵戳為憑)送達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請,逾期不候。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瀏覽資訊:張琬琪(106/12/0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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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靈塗炭
生靈,百姓;塗,泥濘;炭,炭火。塗炭指像陷入水深火熱之中,處境痛苦。形容老百姓的處境極為艱難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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