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代理教師係比照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假,惟慰勞假之核給仍須視渠於學校服務期間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而定,如代理教師代理年資未曾中斷,自次1學年起如有兼任行政職務,始得併計其前後代理之年資核予慰勞假。
「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出 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如為同1日,即視為年資銜接,反之 ,即視為年資未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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