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108年3月29日華奧藥字第1081000330號函辦理。
二、依據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辦理。
三、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WADA)嚴格要求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簽署單位(含國際奧會轄下各組織、國際單項運
動總會、國家藥管單位、國家奧會、國際綜合賽事主辦單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遭受禁賽處分者,於禁賽期內不得
參加任何運動比賽或活動,且各簽署單位之判決需相互承認。
四、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第10.12.1條規定如下:「凡被宣布禁賽運動員或其他人員於禁賽期間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簽
署單位、簽署單位成員組織、運動俱樂部、簽署單位成員組織轄下其他成員組織所核准或舉辦之賽事與活動,亦不
得參加任何任何職業聯盟、國際級或國家級賽事組織舉辦之賽事及政府單位資助之任何菁英層級或國家層級之活
動。」該條註釋活動範疇包括:訓練、訓練營、展演、參與行政事務、擔任官方代表、主管、官員、行政、雇員、
志工。
五、貴單位辦理體育賽事、活動及任用人員時,敬請參照前述說明避免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