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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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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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8574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嘉義縣政府有關有意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嘉義縣政府108年4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80084632號函辦理。 |
二、 | 自103年度起,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鑄強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忠孝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