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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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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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0795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修正條文。2、修正條文對照表。3、修正總說明。 (1080079506_Attach000.pdf 1080079506_Attach001.pdf 1080079506_Attach002.pdf)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