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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琬琪 - 人事 | 2019-06-06 | 點閱數: 58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11069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4785號函辦理。
二、 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 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二) 辦理實習相關活動:近期發現部分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請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三) 接受陸方落地接待:學校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 請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政風處、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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