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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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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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1564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 (Attach002.pdf) |
主旨: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6日法廉字第10800052890號函辦理。 |
二、 | 相關文號:行政院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B號函、院臺法字第1080095191C號函及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108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A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2號、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B號函。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旨揭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自108年8月1日施行。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