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林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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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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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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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公文轉知】
一、依據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性別平等教 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辦理。
二、學校於發現學生懷孕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 導協助要點」之規定,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 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 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 規定(「保障懷孕、分娩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學生之權益 事項」納入本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規定),採取 彈性措施,並協調整合各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 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 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以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 學生完成學業。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 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對於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事宜,請加強宣導周知。並依 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請學校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 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 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 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 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避免學生(包括男 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 校園。
四、倘學生因懷孕遭致受教權被侵犯,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 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或任何人知悉學校違反同法第14-1條規定時,亦得依第28 條第3項規定向前揭主管機關檢舉之。經主管機關調查學校 確有違反第14-1規定者,依法(第36條第1項)應對學校處 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