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課字第1090057809號函辦理。 二、本規範草案業於109年4月17日奉校長核可在案。並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所示,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於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如附,特此公告。 三、本規範全文同步附掛於檔案下載區/生教組,歡迎各位同仁多加利用。
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