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00083852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領域兒少工作者理解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以降低兒少歧視情事之發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編撰旨揭案例彙編。 三、旨揭案例彙編電子檔已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CRC資訊網/教育宣導區(https://reurl.cc/1gNp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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