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5月2日府教體字第1110085289號函辦理。 二、本案宣導重點如下: (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二)機場四周及公告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三、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民航局已彙整遙控無人機圖資資料,並匯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另已建置行動裝置應用程式(DroneMap),搭配地理定位功能,可提供無人機操作者查詢利用。 四、檢附本案宣導海報2份,敬請參閱。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