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縣府111年11月1日府教課字第1110214280號函辦理。
2.交通部為使承租人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觀念,已於本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新增內容,俾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及旅行業者與一般承租人可以共同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規範,以維護乘客行旅安全及駕駛員權益。
4.旨揭影片檔案下載雲端連結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全球資訊網「影音頻道」瀏覽網址如附件,雲端連結下載期限至111年11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