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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施如玲 - 幼兒園 | 2022-08-01 | 點閱數: 430

依據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  五  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以實際入園之日為基準日,依下列規 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 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  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 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以實際退園之日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 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 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 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 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 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 午餐費及交通費等,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前項規定之。

第  八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事前扣除 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 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  九  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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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沖自牧
指人謙虛不自滿。(牧,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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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