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16998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 |
主旨: |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
瀏覽資訊:張琬琪(105/09/17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