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縣府112年10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20213911號函及112年11月3日府教學字第1120220574號函(諒達)辦理。
二、 請各校加強宣導非學用品勿攜入校園,並指導學生物品正確使用觀念,亦請持續審慎留意並透過相關集會、活動與課程進行機會教育,提升學生思考判斷能力,維護身心健康。
三、 併提醒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