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3月8日府教課字第1130047951A號函。
二、為提升本縣戶外教育質量,實踐學生走出課室,在真實情境中學習。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縣各級國中小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課程時應優先排定「113年花蓮縣大型活動時程表」及「花蓮縣戶外教育場域設施資源盤點清冊」表列活動及場域,並結合課程領域及議題辦理,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相關活動請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使得辦理。
三、辦理戶外教育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影片及課程簡述上傳各校粉絲專頁,並標註本縣@花蓮縣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粉絲專頁,粉絲專頁再將貼文轉發至本縣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73284323894&mibexti d=ZbWK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