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開始申請。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二、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以上三項證明提出其一即可)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三、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四、各學年請於4/20前被齊相關文件送交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