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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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0731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作業原則。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7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等業務相關訊息,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965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師資職前培育相關業務,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擬於107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商借資格 |
1、 |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
3、 |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
4、 |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工作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
(四) | 工作內容:師資職前培育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至該部工作之教師於107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kiyouiku@mail.moe.edu.tw,電話02-7736-6224,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