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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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07290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履歷表。2、作業要點。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2227號函辦理。 |
二、 | 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擬於107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至該署工作之教師於107年4月30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g40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