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各校在校學生,兼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可檢附證明申請。
(一) 106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1. 操行成績甲等以上(申請組別無操性成績者,操性成績欄免填)。
2. 學業成績乙等以上(國中組5等第9分制,比照平均70分以上)
(二)參賽成績證明:
1. 參加各縣市級以上運動會或錦標賽,田徑、游泳項目所創造之優異成績證明。例如:大會頒發之載明運動成績之獎狀或其他有效之證明文件 (為便於審核作業,請自行縮印至A4規格,並選擇最優3件即可)。
2. 上項紀錄締造之規定期限:自民國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
3. 申請以個人成績紀錄為限,團體接力項目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