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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秀英 - 教務 | 2018-06-05 | 點閱數: 492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電子信箱: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0812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作業原則。2、簡歷表。

 

主旨: 有關教育部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4日臺教師(一)字第1070081254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7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至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於107年6月1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fen1102@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00,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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