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提案: 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擬增訂第14點第3項本校校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花蓮縣政府決定。。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函示,請各校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事件、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應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縣府決定,爰增訂第14點第3項規定(詳如修正對照表)。
二、臨時校務會議通知、草案等如附件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