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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秀英 - 教務 | 2019-06-12 | 點閱數: 510
公文說明轉貼如下,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5566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30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第90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第33條之3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三、教育部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訂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俾利各級學校進行兩岸校際合作、簽署書約之遵循依據,審查要點第2點規定,各級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1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應經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向本部提出。請確實督導所轄學校依據審查要點,應於進行簽約(含姊妹校約)1個月前,檢具(一)申報表(二)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三)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地區學校簡介,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後核轉教育部提出申請,核允後始得進行合作行為或簽署相關書約。
四、另學校從事教育交流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秉持「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倘學校教師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學校(機關、構)落地招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五、學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以備教育部查核,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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