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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景巍 - 教務 | 2020-03-09 | 點閱數: 56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03-8462860#223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trshiang@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03949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 (1090039493_ATTACH1.pdf 1090039493_ATTACH2.pdf 1090039493_ATTACH3.odt 1090039493_ATTACH4.odt)

 

主旨: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9)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月30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一)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2RQrK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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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物稜角兩端,摸那一端都可以。比喻處理事情的態度含混,不表示明確的意見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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