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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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180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材、教科用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教材、教科用書,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02151B號函辦理。 |
二、 |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
三、 | 有關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
四、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該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
五、 | 請各校加強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持續督導師生使用正版之教科書作為教學及上課之用,以杜爭議。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瀏覽資訊:歐陽志昌(106/01/26 08:41)